准考证打印入口
您当前位置:江西自考网 > 法学类> 民法学复习资料(2)> 浏览文章

民法学复习资料(2)

发布日期:2023-05-12 09:22:52 编辑整理:江西自考网 【字体: 】   【自考招生老师微信】
立即购买

《自考视频课程》名师讲解,轻松易懂,助您轻松上岸!低至199元/科!

第二章:民事法律关系

第一节:民事法律关系概述

一、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

民事法律关系,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,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。

二、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:(预测题)

1、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。

2、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,一般是自愿设立的。

3、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。

三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:

1、民事法律关系主体。(简称民事主体,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。)

2、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。(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,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。)

3、民事法律关系客体。(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。)

四、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:

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

财产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人身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,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2义务主体的范围

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,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3内容的复杂程度

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4形成和实现的特点

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的,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
第二节:民事法律事实

一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:

〔民事法律事实〕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、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。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,包括以下情形:

1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。

2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。即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。

3、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。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。

二、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:(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)

1、自然事实。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。

2、人的行为。指与人的意志有关,直接体现人的意志,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。


本文标签:江西自考 法学类 民法学复习资料(2)

转载请注明:文章转载自(http://www.zikao.jx.cn

本文地址:http://www.zikao.jx.cn/cj_fxl/43808.html



《江西自考网》免责声明:

1、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,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,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。

2、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,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。联系邮箱:812379481@qq.com

相关《民法学复习资料(2)》的文章

江西自考便捷服务